查看原文
其他

干货|3月1日起,见证取样实施新规!

工业建筑 2024-02-27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建筑工程鲁班联盟

2023年3月1日起,住建部新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开始实施!新规对新形势下工程质量管理和检测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特别强调了见证取样的新要求:明确见证取样检测试样唯一性办法,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的要求更加具体,细化检测试样的要求,明确见证取样和送检要求。

见证取样现场示例


见证取样新规要求


旧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新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施工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
第二十条 现场检测或者检测试样送检时,应当由检测内容提供单位、送检单位等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

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试样唯一性标识示例

见证取样最新操作细则


3月1日起,新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实施,各地住建部门实施细则也已出台,认真推行见证取样和工程检测试样信息化监管工作。我们以秦皇岛市最新出台的监管细则为例(注:各地操作细则大同小异,仅以秦皇岛市为示例),来看一看,新规之下,见证取样怎么做?


见证取样范围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各专业相关规定明确需要检测且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及构配件必须实行100%见证取样和送检。内容主要包括: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地下室、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用于承重的钢结构试件;
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沥青、沥青混合料;
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建筑外窗;
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
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它见证取样和送检项目。


除上述内容外,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所用的以下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数量按每批数量的3%抽取,且不少于一组(件):


用于水暖安装工程的管道、阀门;

用于电气安装工程的电线、电缆、开关、插座、配电箱(盘)。



试样示例
各方责任要求

(一)主管部门责任


市住建局负责督导此项工作落实,依法进行执法监管。局属相关单位及各具区住建局负责推动检测样品二维码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管理工作,对工程参建主体落实检测样品二维码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工作进行检查,发现在见证取样送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录入信用系统。抓好教育培训,可直接组织或充分发挥建筑业联合会作用,为各相关企业在教育培训、平台使用等方面提供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二)建设单位责任


负责按照工程质量首要责任要求,履行对监理、施工单位见证和取样行为检查责任,将相关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及时提供项目取样员、见证员基本情况,及时在管理系统中注册,录入、维护工程参建单位及相关人员基本信息。


(三)施工单位责任


负责见证取样送检唯一性标识相关具体工作。施工单位取样员须经项目负责人授权后在管理平台进行登记注册,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在取样、封样过程中应用二维码唯一性标识,通过移动终端实时上传取样样品信息、工程地理位置信息、取样员位置信息、样品照片、取样员面部识别等信息,并建立纸质与电子取样台帐。


(四)监理单位责任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取样和送检过程中使用唯一性标识进行见证综合管理。见证人员须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授权在管理平台进行登记注册,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现场见证,且取样与见证时间间隔不得超过规定时间,取样后取样员和见证人员要及时进行二维码唯一性标识封样,实时上传见证样品信息、样品地理位置信息。工程地理位置信息、样品照片及见证员面部识别等信息,并建立纸质与电子见证台帐,留存能佐证取样、制样、封样的整个过程的清晰水印视频资料,以备抽查。


(五)检测机构责任


检测机构负责依规接样,接样人应检查来样二维码唯一性标识、封志、外观等情况,并签署接样记录。在规定时间节点后送检的试块、试件、材料如未采用二维码唯一性标识对试件进行封样,检测机构视作无效试块、试件、样品,不得收样。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在主体分部验收和竣工验收前检测机构提供检测评价报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见证取样流程



新建及既有项目各相关单位按以下流程运用:下载“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管理平台”APP→登录平台→现场取样→信息化标识→样品送检。该平台分设四个端口,分别为监理(建设)、施工、检测、行政主管部门,供各单位使用,各单位可使用手机等移动终端下载相应APP实现管理平台登陆,具体流程见使用说明。


见证取样送检流程示例


见证取样借助互联网+、物联网、移动互联等先进的信息技术,建立见证取样管理平台,实现了包括样品唯一性在内的诸多优势:


样品唯一性标识:通过对送检样品进行粘贴或植入二维码标签对唯一性标识,确保现场建材见证取样样品的真实性和唯一性;

位置精准标识:通过GPS定位见证员与取样员的地理位置信息,保证见证取样工作在施工现场开展;

人员身份验证:利用活体识别技术,通过手机移动端对见证取样人员进行身份验证,确保见证取样人员现场履责;

全过程追溯:通过对取样过程、见证过程影像资料时上传,实现对见证取样过程进行溯源。


具体操作请依据各地住建管理部门具体说明。




推荐阅读

项目实例 | BIM+PC!get两大智慧建造技术融合新技能!

住建部令第57号解读|3月1日起,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资讯 | 住建部发布GB 55036-2022等4条新标准,全文强制!3月1日起实施



- END

融媒体中心

您可以通过微店购买我们的期刊:

“在看”我吗?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干货|3月1日起,见证取样实施新规!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